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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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