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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5 15:05:00  信息来源: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五条  在政协珠海市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和学习考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应邀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专题视察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三条  通过《珠海政协》、《珠海政协动态》、信息等刊物,以及重要信息专报、政协委员“直通车”、网络议政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五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与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报告会和专题培训等,新任委员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两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扶贫济困、公益慈善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完善市政协门户网站、提案管理系统、运用好省政协“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联系界别、联系区政协等制度。政协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履职信息管理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由办公室汇总,各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予以协助。

委员个人信息、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委员提出的建议信息等分别由专门委员会登记;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会议活动,如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各界别代表会议、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联合调研视察、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委员接受政协安排的新闻采访、参与“委员之家”讨论的情况等,由负责牵头的部门及时登记后,转相应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登记后,转相应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各区、市直各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组织或邀请委员参加的会议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正式登记。委员履职档案由各专门委员会以电子化形式,年底汇总至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委员(或常委)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全体会议提前向会议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前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履职考核,提高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促进和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履职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与委员履职情况相符。

第三十条  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一)成立委员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二)考核细则。委员撰写提案、参加会议、调研、视察、督查、培训等情况,按相应分值计分,根据分数评出考核等次(具体见附件中考核细则)。

(三)考核流程。1、自评:每年年终由委员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填写考评表,根据考核细则打分。2、初评:各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填报的履职情况和自评得分进行核对,初步评出考核等次,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将考核汇总表报办公室。3、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情况对委员考核等次进行研究,提出意见。4、考核结果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三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等次将反馈给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或委员推荐单位,同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

(二)考核结果为开展优秀提案奖等表彰活动提供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协换届时推荐连任下届委员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被劝辞者应在三十天内向市政协书面提出辞职申请;逾期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委员年度履职考核细则

附件2: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年度委员履职情况(会议)

附件3: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年度委员履职情况(提案)

附件4: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年度委员履职情况(活动)

附件5: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自评表

附件6:bet365大陆备用网址委员年度履职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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